什么是實繳制,什么是認繳制?
2014-08-17 17:41:00 來源:www.pappukhan.com 評論:0 點擊:
解讀什么是實繳制,什么是認繳制?實繳變認繳后的實施案例:
實繳制與認繳制,是企業登記時對注冊資本的兩種處理模式。
解釋一:簡單地說,實繳制就是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多少,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實打實有這個數目的資金,而認繳制則是注冊登記時無需驗資,只需法人承諾承擔與注冊資本相應的企業責任。
解釋二:實繳是指實際到位的資金數額,實繳制度即認定企業銀行賬戶實際到位或按照約定于一定期限內的資金數額為注冊資金數額(需要提供銀行或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登記在營業執照上(當然以后可以按需作增加或減少);認繳是指注冊登記的企業承諾繳納資金數額(并不一定真的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認繳制度就是企業在申請注冊登記時,擬定并承諾注冊資金為多少,不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但不意味著只是形式上審查,如果承諾繳納一定數額的注冊資金而實際并未繳納足額的話,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2014年 3月1日起, 注冊成立公司的門檻將降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 2013年12月28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冊資本實 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一、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修改:
1、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2、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 繳的出資額”。
3、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 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4、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了注冊公司的門檻: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除另行規定外,取消了關 于公司股東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 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 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冊資本認繳100萬,那就必須實繳100萬;2005 年后,公司注冊資本認繳100萬,必須先實繳20萬,剩余的在兩年內繳清?,F在 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注冊資本出資何時繳清沒有時間限制了。以買房打比方, 即2005年前的實繳登記制為100%首付,而現在的認繳登記制為零首付,這就降低 了注冊公司的門檻。
三、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規定: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 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 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 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條 認繳的出資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 法律、 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 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 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 核實財產,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三十日內 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實施案例:
《甘肅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開始實施
實繳變認繳年檢改年報
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新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暫時使用舊版營業執照,截止到2015年2月28日,全面啟用新版執照)。
簡化名稱登記手續,放寬經營范圍登記,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加快建立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
2014年2月28日,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從理論上講,一元錢辦公司是可以的。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向媒體發布了《甘肅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具體內容,并公布,這一方案從3月1日起正式實施。
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據介紹,這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的門檻和成本。二是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三是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四是簡化名稱登記手續,放寬經營范圍登記,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五是加快建立全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
改革后,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具體內容是: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并不是說開辦公司就沒有條件、不用花錢,注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從另一個角度講,維持公司的基本運營也是需要一定的資本,完全不花錢辦公司實際上是不可能的。“一元錢辦公司”這種說法只是一個形象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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