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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警惕 財務經理虛開發票抵工資,為員工逃避個稅被判刑
      2017-06-05 14:55:09   來源:互聯網   評論:0 點擊:

      財務經理通過虛開發票抵工資,為員工逃避個稅被判刑!雖然是事情過去有一段時間了,但還是希望大家能夠通過這個案例能夠提高重視,引以為戒

      財務經理通過虛開發票抵工資,為員工逃避個稅被判刑!雖然是事情過去有一段時間了,但還是希望大家能夠通過這個案例能夠提高重視,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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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要
       
      總經理為達到給員工發放獎金及績效工資不交個人所得稅的目的,要求財務經理虛開發票,以沖抵公司員工發放的績效獎金入賬;財務經理按照總經理要求,找他人虛開發票,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輔助作用,不屬于從犯,兩人分別按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通過這個案件,一要請大家切記:個稅籌劃好多種,一定不可虛開發票去逃稅;二要請大家將此案件轉給企業領導看看,以免被要求做類似的事情!
       
      劉某甲、唐某甲虛開發票一審刑事判決書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冀0609刑初249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于安徽省安慶市,中共黨員,新××和股份有限公司××豬產業發展部總經理。因涉嫌犯虛開發票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保定市徐水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辯護人唐秋艷,河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唐某甲,于四川省達縣,四川樂山××希望××有限公司財務經理。因涉嫌犯虛開發票罪于2016年5月7日被保定市徐水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辯護人李慶,河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盧某,于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深州××糧飼料有限公司財務經理。因涉嫌犯虛開發票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保定市徐水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6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辯護人盧麗娜、李紅香,河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檢察院以保徐檢公訴刑訴(2016)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唐某甲、盧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郭吉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及辯護人唐秋艷、被告人唐某甲及辯護人李慶、被告人盧某及辯護人李紅香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間,徐水縣新希望大午農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大公司)總經理被告人劉某甲為達到給員工發放獎金及績效工資不交個人所得稅的目的,要求該公司財務經理被告人唐某甲虛開發票,以沖抵公司員工發放的績效獎金入賬,唐某甲亦表示同意。在新大公司與深州金糧飼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糧公司)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唐某甲多次通過金糧公司財務經理被告人盧某虛開普通發票14份,虛開金額總計1046481元。后唐某甲用虛開發票沖抵了新大公司給員工發放的獎金、績效工資及其他工作費用。
       
      另查明,2016年4月27日、5月3日,徐水區公安局向唐某甲發出傳喚證,要求其于4月29日、5月4日到該局經偵隊接受訊問。2016年5月9日,徐水區公安局向劉某甲發出傳喚證,要求其于5月10日到該局經偵隊接受訊問,以上傳喚證均由新大公司唐某乙代收并告知了唐某甲、劉某甲。2016年5月7日、5月10日,唐某甲、劉某甲分別到徐水區公安局經偵隊說明情況。2016年5月20日,盧某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唐某甲、盧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劉某甲、唐某甲、盧某供述,證人張某、范某、劉某乙、鄒某證言,新大公司營業執照、明細分類賬,記賬憑證、外購入庫單、采購結算單、付款申請單、中國農業銀行業務結算單、對賬單,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中國農業銀行保定市分行出具的唐某甲個人賬戶交易明細、銀行卡存款憑條、進賬單,新大公司存檔備案的相關記賬憑證、領款單、借款單、明細賬、公司獎金分配批示、獎金發放明細表,網銀交易明細等存檔備案資料,深州市國稅局辦稅廳出具的情況說明,深州金糧飼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該公司相關賬目、記賬憑證、發票及銷售明細清單,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新大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金糧公司出具的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唐某甲、盧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開普通發票金額累計1046481元,情節嚴重,侵犯了國家對發票的管理制度,已構成虛開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的三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觀惡性較小,且均無前科,可對其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三被告人所犯虛開發票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屬犯罪較輕,且均認罪悔罪,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三被告人判處緩刑。關于劉某甲、唐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劉某甲、唐某甲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劉某甲、唐某甲明知公安機關對其已發出傳喚證,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后,才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二人不屬于自動投案;關于唐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唐某甲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唐某甲雖按照劉某甲要求,找到盧某虛開發票,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輔助作用,不屬于從犯,故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為保護國家發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甲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二、被告人唐某甲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三、被告人盧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宋會義
        人民陪審員 陳 斌
        人民陪審員 高春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高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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