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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全國中級會計師職稱考試《經濟法》必背法條
      2021-07-08 12:43:09   來源:翰飛會計培訓   評論:0 點擊:

      2021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背法條第一章 總論1.仲裁的基本原則:(1)自愿原則。(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2021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背法條
      第一章 總論
      1.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2.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
      (2)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3.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此外,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員回避情形: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5.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6.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7.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當事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8.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里,“法律另有規定的”是指:
      (1)20年長期時效期間,“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2)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算。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1.股東會的形式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召開臨時會議。
       
      2.股東會的決議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4.上市公司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5.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1)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事項以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并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
       
      6.《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7.《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8.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⑤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⑥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①項、第②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上述第③項、第⑤項、第⑥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4.普通合伙企業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7.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8.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9.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10.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②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不計算在內;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毓晒蓶|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3.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增發的條件: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鄢墙洺P該p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4.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5.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6.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7.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8.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9.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10.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11.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12.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1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14.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15.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16.委托收款背書:
      (1)被背書人因委托收款背書而取得代理權后,可以代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不能轉讓。
       
      17.法定禁止背書:
      (1)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2)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18.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以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以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19.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20.支票上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21.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予消滅。
       
      5.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6.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7.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8.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10.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了該條款,該條款無效。
       
      11.占有的動產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1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13.債權人轉讓權利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1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15.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16.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17.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8.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19.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0.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章 增值稅法律制度
      1.下列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解釋】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不視同銷售。
       
      2.稅率
      13%: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
      9%: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6%:銷售服務(除上述服務)、無形資產。
      零稅率:(1)出口貨物
      (2)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
       
      3.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服務。
      【解釋】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6)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5.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金銀首飾例外)。
       
      6.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1.所得來源的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
      ①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②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③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或者個人住所地)確定。
       
      2.居民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的法定稅率為20%。
       
      4.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①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②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③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④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5.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時間)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對商品銷售附帶安裝的的,安裝費應在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對只取得會籍而不享受連續服務的,在取得會費時確認收入;一次取得會費而需提供連續服務的,其會費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特許權費。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6.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7.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8.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9.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0.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1.職工福利費的扣除標準: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
      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
      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
      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2.不征稅收入包括: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13.免稅收入包括: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的,免稅;不足12個月的,征稅。
       
      14.(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采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15.稅前不得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國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
      1.預算體系的層級:一級政府一級預算;我國的預算共分為5級。
       
      2.預算年度開始后,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
      (2)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
      (3)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3.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情形
      (1)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2)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3)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4)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4.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5.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2)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3)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4)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6.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7.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
       
      8.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
       
      9.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采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13.詢價適用于采購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
       
      14.采購文件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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